金融監理沙盒的三亮點

Posted on Posted in 中心媒體發表

 

2018-01-12 03:20經濟日報 彭金隆

立法院去年底完成金融監理沙盒條例的三讀,這部法律的通過,從草案提出到立法完成不到一年,金管會與立法院的努力與效率令人刮目相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內容經過多方的調整修正後,的確有許多亮點值得注意。

首先,這個條例名稱加上「發展」二個字,原來的條例版本重點在於實驗本身,加上發展兩字又新增第18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政策,並積極提供金融科技業者必要協助、輔導以及諮詢與跨部會協調,還明定子法來落實,給予金管會明確的任務,這對維持常態性的金融科技創新發展,具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其次,最令人眼睛一亮的是條例第8條第3項最後一款,規定主管機關於實驗期間內,得以排除特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適用,這一點讓原本不打算進監理沙盒的金融業者,可能要重新評估了。

監理沙盒機制的設計初衷,主要係解決不具金融業身分實驗者的法律限制問題。對金融機構而言,只要在法定營業範圍內,有任何創新需求本就可以跟金管會申請溝通放寬既有規定,但實務上,金管會很難僅針對單一公司放寬規定,若要作通案式的放寬,通常曠日廢時,但新通過的條例就不同了。只要通過實驗審核,就有取得獨家排除同業通用規則的可能,這對於鼓勵創新極具意義,因為金融機構想擁有獨家創新優勢的念頭從沒有斷過,只是舊有架構很難實現這一點,新條例打開了一扇窗,可能讓金融機構加入監理沙盒實驗的意願大增。

第三個亮點是,新條例讓金管會同時扮演「監督者」與「被監督者」雙重角色,可能使得鼓勵金融創新成為金融監理的常態工作。

新條例加入許多對金管會半強制性的義務規定,例如當實驗結果證實具正面效應,要求金管會主動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而且法律修正案必須在實驗屆滿後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審查。當然,這些條文的設計有緊有弛,弛者例如第17條規定「檢討研修」法規,並不是強制要「檢討修訂」,主管機關也可以研而不修。

緊者如第18條第3項,要求金管會每年都要被考核,在每年3月底前,必須向立法院書面報告去年成績單,包括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業務內容、創新實驗成果以及完成的法規修正。這樣的機制設計在國內立法上是少見的,可預見金融科技發展會成為金管會重要的KPI(主要績效指標),對鼓勵創新、翻轉監理觀念上,會是另外一個亮點。

監理沙盒即將上路,但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還是有許多關鍵問題要解決,如第7條規定實驗必須具有創新性,創新性如何定義?而且必須能夠提升效率以及提升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等,這些標準都是相對抽象的概念,未來極有可能引發討論與爭議。此外,對於實驗期間,第9條已把延長條件限定在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才可以最長到三年,但實際運作時恐亦產生頗大的不確定性與疑義,應該及早思量、因應。

總之,監理沙盒條例已跨出令人期待的一步,更期待它趕緊落實上路,為台灣的金融市場注入新活力!

(作者是政大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保險科技實驗室執行長。共同撰稿人臧正運是該中心監理沙盒創新實驗室執行長)

新聞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9/292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