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程簡介

◎ 學程目的:
為因應全球金融科技發展與數位金融環境變化,擴展政治大學商學院課程之廣度厚度,以有效培育社會產業適用之優秀新人才,協助台灣金融保險產業轉型和健全發展。

◎ 發展重點與特色:
本學程之設計旨在提供學生對金融科技之基礎認識,訓練學生熟習金融科技相關技術在產業之應用,讓學生能透過專業的金融科技相關課程創造自我優勢,本學程將會結合業界提供學生實習機會。

◎ 開課系所:
資訊科學系、應用數學系、資訊管理學系、財務管理學系、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金融學系、統計學系、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 學程委員會:
本委員會由商學院金融科技中心主任與副主任,以及資訊科學系、應用數學系、資訊管理學系、財務管理學系、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金融學系、統計學系、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等各系所主任共13人組成。召集人為商學院金融科技中心主任。

◎ 授課對象:
本校大學部與研究所學生:各學系大二及以上之學士班學生。

◎ 課程系統(課程名稱實際授課後決定):
本學程規定之結業學分總學分數至少 21 學分,群修與選修科目請參見學程課程表。

◎ 學程開始實施日期: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科技專長學程施行細則

106年5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6月2日公告施行
107年3月26日院務會議修訂第五條通過後施行
111年6月6日校教務會議修訂第三條和第四條通過後施行
112年6月5日校教務會議修訂第二條和第三條通過後施行

條號 條文內容
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金融科技發展與數位金融環境變化,擴展政治大學商學院課程之廣度厚度,以有效培育社會產業適用之優秀新人才,協助台灣金融保險產業轉型和健全發展,特設立「金融科技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供全校學士班二、三、四年級及碩士班一、二年級學生選修。

第二條

本學程委員會由商學院金融科技中心主任與副主任,以及資訊科學系、應用數學系、資訊管理學系、財務管理學系、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金融學系、統計學系、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等各系系所主管共14人組成,負責課程規劃、學生修習審核及師資聘任等事宜。召集人為商學院金融科技中心主任。

第三條

本學程課程規劃為群修課程與選修課程,學生至少須修滿21學分。學生所修學程學分應有三分之一學分數不屬於學生原學系所專業必修科目。辦理抵免學分以 6 學分為 限,且不得抵免學程必、群修課程。

第四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申請資格為本校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及碩士班學生,或於第一學期開學前取得碩士生學籍者 (含大學應屆畢業生)。

第五條

學程委員會根據當學期申請人數決定招收名額,惟每學年以不超過150名為原則。

第六條

本學程為事先申請制,擬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應於每年6月及11月公告期間備妥書面申請資料,在截止日前以email遞件方式送交商學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包括申請表、教務處用印之成績單與系排名百分比。經學程委員會審核認定通過始得正式修習,申請結果於每學期選課前公告。

第七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之學士班學生與碩士班學生,經本學程委員會審核無誤後,由本校商學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頒給學程證書。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如有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專長學程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施行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